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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7、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