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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无船承运保证金保险
保证金责任险 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货代行业发展
适合货代业;无船承运人是 货代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以保单形式代替80万元保证金,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周转压力。
具有营业执照
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并从中赚取差价。
在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后,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增加了保函、责任保险等财务责任保证方式,以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更好的保护了托运人的利益。
无船承运人是货代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货运代理面对货主对运输服务日趋多样化、一体化的要求,已力不从心。于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国际货运代理在提供这种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成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开始签发自己的提单,直接承担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责任,成为无船承运人。
① 从海运服务的角度来看,无船承运人实际上是从货运代理人逐步发展和演化而来的,是货运代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发展出的新生事物。
传统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仅是受货主委托处理相关船舶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一旦在海上运输中出现经济损失,货代对货主并不负有当然责任,只要货代选择第三人或者自身行为并无过失。
这样一来,货代在海上运输服务中基本上处于协调处理的辅助地位,这不仅使货代为货主服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障碍,同时由于以佣金为经营收入也限制了货代经营收益的增长。为了改变这种经营上的被动局面,货代从业者一方面改善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就是扩展业务范围,逐步将业务从简单的受托订舱转向以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全程负责运输,收取运费差价。一旦货代从事这些超越原有托运人范围的业务时,此时的货代便成为无船承运人。
② 从货主方面来看,货主原本需要同货代与船东双方交涉,在只有货代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货损货差,货代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而有了无船承运人后,只需找到一个合适的无船承运人即可,省去了很多麻烦,风险又有了承担保证。
从船东方面来看,由于无船承运人是以托运人身份安排运输的,因此所有问题船东只须和无船承运人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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