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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一、 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 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施救措施
近日,大连海事法院一案例引起笔者的兴趣,决定以此案为契机,谈谈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保险期间的有关问题。 案情较为简单: AA需要运输一批大米从辽宁辽中经营口港到上海,A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大米从上海某码头公路运往收货人处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大米受损,经评估损失约CNY9.2万。AA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长期不予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CNY9.2万损失和延迟支付的利息。 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发生损失的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工具为汽车,与保单和投保单中约定的海运和船舶不一致,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理由为:1.保单和投保单中注明运输工具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而非保险期间。2.保单条款中清晰载明该险种保险期间为仓至仓,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应属保险期间范围。3.保单、投保单中注明的运输方式为水运与条款规定不符,不能凭被告某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保单认定保险期间。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一、需要区分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间 从上述案情中可以推断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大米在从上海某码头公路运至收货人处期
海运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防范这些风险的保险叫做海运保险。
鉴于海运周期较长,海上风险的多样性,比如自然灾害(台风、海啸等)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船员不当操作等),货主(被保险人)不仅要有风险意识及时投保货运险,同样还需要熟知当货物出险时如何有效配合保险人及时理赔,使得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并且尽可能减少理赔成本。此文,主要介绍一下货运险的一般理赔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险通知 海上运输的特殊性使得托运人(货主)一般都是从承运人(船东)那里知悉货物遭遇了风险,当货主获悉该情况后,要初步与船东了解有关细节,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货物受灾情况,并及时将该情况通知保险人,一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专线报案,也可以向业务单位或者相关理赔人员报案,还可以向保单载明的海外代理人报案。 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通常会要求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正本、发票正本等文件。报案时间是有时效的,一定要在时效内报案。 2、及时施救 如果货主向保险人报案时灾害尚未控制或者继续蔓延,为防止货物损失程度的扩大和加重,保险人会要求货主及时施救,这时货主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保险人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人会予以赔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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