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平台

搜索
保险产品推荐RECOMMEND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防患未然 安享生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免除生活中因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查看详情
    • 假日无忧

      日常出行、家财无忧、节假保额翻倍
      假日无忧

      超高性价比:保障全面,保费低廉。全面型意外保障:责任涵盖飞机、火车、汽车、轮船交通工具、驾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家庭财产保障。全方位满足您的需求。

      查看详情
    • NVOCC无船承运保证金保险

      保证金责任险 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货代行业发展
      NVOCC无船承运保证金保险

      以保单形式代替80万元保证金,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周转压力。

      查看详情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出具保单并据此向法院提供保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投保人提供财产担保,以财产担保的形式来代替需要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押金

      查看详情

    联系我们

    电话:13780609353

    邮箱:qdaa11@tianan-insurance.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66号东方商务楼3层

    位置:网站首页 > >试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的保险期间

    试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的保险期间

    2018-01-21 2336次
    0
    分享到:

    近日,大连海事法院一案例引起笔者的兴趣,决定以此案为契机,谈谈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保险期间的有关问题。

     

    案情较为简单:

    AA需要运输一批大米从辽宁辽中经营口港到上海,A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大米从上海某码头公路运往收货人处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大米受损,经评估损失约CNY9.2万。AA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长期不予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CNY9.2万损失和延迟支付的利息。

     

    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发生损失的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工具为汽车,与保单和投保单中约定的海运和船舶不一致,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理由为:1.保单和投保单中注明运输工具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而非保险期间。2.保单条款中清晰载明该险种保险期间为仓至仓,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应属保险期间范围。3.保单、投保单中注明的运输方式为水运与条款规定不符,不能凭被告某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保单认定保险期间。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一、需要区分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间


    从上述案情中可以推断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大米在从上海某码头公路运至收货人处期间发生火灾造成损失,该期间是否包含在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而保险责任属于另外的概念,本案不是以保单除外责任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1. 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货运险属于典型的航次保险,保单中通常不约定具体时间段的保险期间。而通过仓至仓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区间,既本案中的“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该种约定方式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实务,为传统的海上货运险保险期间约定方式,有较为悠久的历史。

     

    2. 保险责任是原因,是具体的事故类型,保险实务中也称之为保险事故或保险范围等等。不同的保险险种,保险人承保的范围是不一样的。本案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火灾属于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

     

    笔者以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为保险期间,而非保险责任。但判决书判决主文的些许表述似乎不太严谨,将保险期间混同为保险责任的表述实有违保险实务的做法。另外,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条款的某些措辞实乃误导,第4条保险起讫的措辞,笔者建议将保险责任更改为保险期间,以便理清概念,定纷止争。

     

    二、保险索赔与理赔处理


    在通常的货运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笔者在此简要整理如下:


    (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体应当与保单、投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一致,或经过其授权。索赔主体应当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以证实自己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与保单、投保单载明的保险标的一致。在保险实务中,通常通过运输工具或运输合同、商业发票等单据证实;


    (3)保险事故应当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索赔主体需要举证证明货物的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否则可能面临拒赔的风险。结合本案,主要的争议即为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期间内。综合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法院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4)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除外责任。本案中涉及的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为列明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有清晰的说明。

     

    以上列明的几点为向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鉴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其他个案可能有区别与上诉梳理内容的地方。

     

    三、风险提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给出如下风险提示:


    1. 保险合同中清晰载明保险期间。由于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条款可适用水、陆不同运输方式。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为了满足各种运输方式的通用要求,可能不符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保险人如果希望明确自己的责任期间,建议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清楚。考虑到目前监管当局对保单特约与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态度,建议保险人单独拟定保险期间的附加条款。

     

    2. 理清运输关系。传统的仓至仓条款,更适合传统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多式联运。全程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筹,各区段运输闭合运作。但纵观本案,通过判决书无法了解到运输合同的情况,海运和陆运的相关证据资料并未体现。本案海运、陆运是否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出具不同的运输合同;亦或有统筹安排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亦或海运承运人扩展两端公路运输,案件中都没有交代。但运输合同关系对保险理赔有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顺利行使。建议保险合同当事方在处理保险理赔过程中,都能充分了解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理清其中的责任承担范围,以促进保险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

     

    案件虽小,但引发的思考深刻。保险实务中的很多做法可能已经顺其自然,但一旦上升到诉讼层面可能会引发众多争议和不确定性。笔者将持续关注货运险领域,以期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些许建议,极少交易风险。


    作者:李晓曦(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xiaoxi045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