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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析及典型问题解读

    2017-08-01 17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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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险家族中非常重要产品,也是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购买的保险产品。该产品的责任简而言之,是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赔偿。具体到适用的保险条款,经常用到的有国内的海洋货物运输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条款,以及英国保险协议条款ICC(A)、(B)、(C)条款。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碰到客户或保险从业人员对于条款的使用有一些疑问,为此本文简要介绍下相关的条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介绍

     

    (1)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国际上称为“不包括单独海损险”。保险人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运输工具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以及有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2)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 A.或W.P.A.,国际上称为“包括单独海损险”。保险人除承担平安险的责任外,还承担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货物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一切险(All Risk), 简称A.R.。保险人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如短少、短量、渗漏、碰损、钩损、雨淋、受潮、发霉、串味等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此外,另有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2《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1982年)介绍

    该条款是在“S. G. Policy”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分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A)、(B)、(C)三套条款(以下简称ICC(A)、(B)、(C))。

    (1) ICC (A)承保的风险为一切险,其他内容包括除外风险、责任期限、索赔、保险的利益、损失的减少、迟延的避免以及法律与实践等;

    (2) ICC (B)仅列明了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

    (3) ICC (C)同样仅列明所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

    至于ICC (B)和(C)的其他各项内容则完全与ICC (A)的其他内容一致。

     

    中英海洋运输险条款对比

    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在许多方面,如除外责任、责任期限和索赔等都是基本相似的。但在承保的风险范围上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ICC (C)承保的风险范围既包括货物的灭失,也包括货物的损坏,而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只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即负责赔偿: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颠覆或出轨;

    (4)船舶或驳船碰撞或运输工具碰撞除水以外的任何外来物体;

    (5)在遇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弃货物。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则比英国ICC (C)所承保的范围要大些,但是,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包括在该险别之内。

     

    其次,英国ICC (B)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也不完全相同。它除了包括英国ICC (C)所列明的七项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外,还包括以下三项原因造成的货损:

    (1)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2)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藏处;

    (3)整件货物落海或装卸时从船上或驳船掉入海中。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仅在于,水渍险负责赔偿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责。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虽与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不完全相同,但由于我国的条款是参考英国“S. G.Policy”制定的,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又是以“S.G.Policy”为基础修订的,因此,其主要内容基本相同,无原则上的区别。

     

    以下是ICC三个条款的对比,供参考!

     

    (1)   ICC(A)、(B)、(C)险承保风险对比表

    注:“√”代表承保风险,“×”代表免责风险或不保风险。 

    (2)ICC(A)、(B)、(C)条款的除外责任

    这部分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险除外责任和罢工险除外责任等4个条款。 

    ICC(A)条款的除外责任

    ICC(B)、(C)条款的除外责任

    在表中所列(A)条款的各项除外责任也为(B)、(C)条款所适用。

    此外,(B)、(C)条款的除外责任与(A)条款还有两点不同之处。

    第一,保险人对由于任何非法的故意行为破坏或损坏保险标的不负责赔偿。

    第二,保险人对海盗风险不予负责。 

     

    典型问题解读

     

    (1)   一切险是承保一切外来的风险吗?

    解读:如上介绍可知,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条款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有些风险即使未列入除外责任中,仍不属于保险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6]10号)第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虽然未列入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仍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2) 怎样理解平安险保险责任的“整批货物”?

     

    解读:“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3)“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除外,那么发货人的概念是什么?哪些属于发货人责任呢?

     

    解读:该条款的英文表述为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consignor的意思是指向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的人,发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该都属于consignor。

     

    发货人责任系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而引起的货损。例如,发货人租用不适航船舶或是租用资信不良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致货物损坏或是货损后向承运人追偿成为不可能;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品质不良、申报不实、包装不善、标志不清、货物原装短少、原装短量以及发货人未履行售货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货损;集装箱运输下,整箱发运的集装箱由发货人装箱所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及发货人自己的集装箱不适货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参与海运欺诈或对海运欺诈知情却未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等。

     

    (4)一切险项下承保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完好,但包装破损,收货人索赔包装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解读:包装破裂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如包装破裂未造成货物损失,也不是为了继续运输需要,则包装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对于一些货物,如化妆品等,包装作为货物销售的一部分应予以赔付。

     

    (5) 如何理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解读: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运离时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应是自签发保险单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运离”是指保险货物在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装上主要运输工具或辅助运输工具(如叉车)开始搬运时,被搬动的货物,就作为“运离”,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在包装车间包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因保险责任未开始而不予赔偿。

     

    保单责任终止于保险货物运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并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露堆)存放后,该件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有以下几种情况,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限是:

     

    (1)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规定期限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货物部分到达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到达的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收货人在承运人的仓储处所只提走部分货物,对所留的部分货物也只能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规定的期限位置为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4)倘若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就地(目的地车站、码头等)将保险货物调拨、出售给其他单位,以及转运其他地区,其保险责任应在保险货物从铁路、轮船、运输机构的仓储处所一经提取出仓,即行终止。

     

    (5)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最先卸存的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不论自有、租用、借用寄存),后又因转仓而发生运输,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另外,如果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保险责任终止前或运输途中,发生分配、分派,以及分散转运等情况,只要被保险人从承运方提货或一经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或租用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终止方面还有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从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起满60天,即使保险货物未进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