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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非因自然灾害导致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运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物流货物,或存储处所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驾驶人员疲劳驾驶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蔬菜、水果、动植物;
(七)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运输的货物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及被保险货物在无人看管状态下的损失或费用;
(五)冷藏货物或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但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六)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七)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各种间接损失;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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