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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保函责任险制度纳入部令
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并从中赚取差价。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用于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
“保证金制度给托运人提供了保障,但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却相当于冻结了一部分资金。”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开始反映流动资金受到了影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试行了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制度,为无船承运人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财务责任保证方式,在保障托运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
2016年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对包括《国际海运条例》在内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考虑到保证金责任险、保证金保函制度实施以来各方反馈较好,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发展,《修正案》最终决定以部令的形式将相关制度固化下来,使这一减负举措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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