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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全损险
集装箱的全部损失。
(二)综合险
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
(1)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
(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3)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
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本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助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
(三)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四)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
(五)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六)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七)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四、责任起讫
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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