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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满足下述条件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被允许批量生产、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疾病、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产品退换回收;
(二)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六)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七)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八)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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